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村镇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报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