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