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从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