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从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