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资源规划、发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