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