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城管、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