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城管、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