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