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逐步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