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