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报建设单位审定,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