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二十五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