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对申请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