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全员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有一定比例的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三)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四)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