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六)修订企业章程;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