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其股份可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赠与、转让。持股人因死亡、退休、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的,可由企业收购其所持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章程规定将部分集体股划分到职工个人名下的分红权自行终止。

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转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