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已修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