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在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禁止转让、出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