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在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转让、出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