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