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