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