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