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