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但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