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