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