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