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