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