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