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