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