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