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引导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行业协会等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人员,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