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划分网格,优化网格管理运行机制,提升网格化治理效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制度和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准入清单外事项交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办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