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搭建议事协商平台,建立由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等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引导居(村)民对涉及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社会治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议事协商,提高居(村)民自治能力。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