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社区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城乡社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城乡社区医疗卫生人才资源库,开展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院(服务中心)定期下沉城乡社区巡诊、坐诊等服务,推广互联网医院在城乡社区的应用,提高居(村)民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