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组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库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城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城乡社区可以依托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组织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