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社区服务配置,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村)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居(村)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