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肥料化,将秸秆还田以及用于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二)饲料化,利用秸秆作为饲料或者作为原料生产优质饲料;
(三)基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四)原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
(五)能源化,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气化清洁能源利用;
(六)其他综合利用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