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支持开展秸秆收储网点建设,推动建设以企业为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并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