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