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进行告诫或者约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