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