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并每月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从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