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