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