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