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