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