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完善网络综合治理机制;

(九)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