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三)分析平安建设工作形势,研究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奖惩;
(六)健全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工作经验;
(七)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